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。感应门停用期间长期敞开,恢复使用时未通过公告、警示等方式告知业主,导致业主产生惯性认知,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。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骑行速度过快未保持必要注意,存在次要过错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,物业服务人应维护共有设施安全,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;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,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,需承担侵权责任。法院判决物业承担 70% 赔偿责任,周女士自担 30% 损失。
为强化普法效果,金山法院在案发社区开展巡回审判,当庭宣读判决并结合案例解析法律要点。承办法官周惠指出,物业应定期维护公共设施并及时公示变更情况,业主使用设施时也需尽到审慎义务。案件审结后,法院向涉事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,要求完善设备管理、加强安全警示,避免同类事件重演。
目前,涉事物业公司已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,并启动门禁系统升级改造。该案通过 审理一案、教育一片 的司法实践,为社区公共设施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法治样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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